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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院在立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于2018年的交通事故纠纷,不仅快速化解了矛盾,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8年9月2日18时许,梁某某乘坐其亲戚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时,因该车与郭某某所有的车碰撞导致梁某某受伤、骨折,梁某某因此住院治疗6日并在家休养多日。经孝义市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的司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某无责任。之后,梁某某与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一致,郭某某赔偿了梁某某13 000元,但梁某某出具的收据却载明:郭某某赔偿张某某车损失13 000元。之后,郭某某与其保险公司处理事故赔偿时,因该收据所写的赔偿对象及内容均与事实有出入,保险公司赔偿了郭某某之后,于2022年11月起诉了梁某某和张某某进行追偿。经调解,梁某某返还了保险公司10 500元。
2023年7月,梁某某向本院起诉了郭某某和张某某,要求赔偿其因事故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考虑到该案系多年前事故引发的纠纷,且各方已经因该事故引发多次诉讼,在承办法官和各方代理人多方沟通之后,原、被告终于协商一致,被告郭某某当场给付了梁某某赔偿款15 000元,并主动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多年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孝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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