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日前,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实施《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
办法介绍,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租房租后管理业务全部纳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租房系统”),实行在线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探索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房源管理方面,各市、县应当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及其分配、使用、空置情况,并及时在公租房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房源数据。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常态化腾退的待分配房源,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群体和优抚对象、孤老病残等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本地公租房调换和互换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或互换公租房的承租家庭,及时安排调换或互换房源。
合同管理方面,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对象,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资格复核方面,对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资格复核,并应当在9月底前通过公租房系统发起。对当年新增入保对象,不再进行年度资格复核。
退出管理方面,各地应当健全多部门联动推进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对象,综合采取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实施退出管理。
承租对象未按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履行,经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属地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终止或解除合同或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
租金管理方面,各地应当落实公租房租金收缴电子化要求,推进公租房系统、代理银行系统与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的对接融合,自动生成发送租金账单,方便承租对象查询缴纳租金,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对于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进行线上缴交租金的群体,应当提供代办代缴租金服务。对不履行租金缴交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和公租房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记者 李锦清)